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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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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 61 條
每一裝有自動警報逆止閥之自動撒水系統,應與左列規定,配置查驗管:
一、管徑不得小於二十五公厘。
二、出口端配裝平滑而防銹之噴水口,其放水量應與本編第五十九條規定相符。
三、查驗管應接裝在建築物最高層或最遠支管之末端。
四、查驗管控制閥距離地板面之高度,不得大於二‧一公尺。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
第 59 條
撒水頭放水量應依左列規定:
一、密閉濕式或乾式:每分鐘不得小於八十公升。
二、開放式:每分鐘不得小於一六○公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