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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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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定土木包工業之資本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營造業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
EN
第 10 條
土木包工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負責人應具有三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施工經驗。
二、資本額在一定金額以上。
前項第二款之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