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5 16:1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但書所稱承攬一定金額免予申請記載變更者,指專業營造業承攬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之工程或土木包工業承攬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工程。
營造業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
EN
第 19 條
承攬工程手冊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營造業登記證書字號。
二、負責人簽名及蓋章。
三、專任工程人員簽名及加蓋印鑑。
四、獎懲事項。
五、工程記載事項。
六、異動事項。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前項各款情形之一有變動時,應於二個月內檢附承攬工程手冊及有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但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承攬工程手冊之工程記載事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於一定金額或規模免予申請記載變更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