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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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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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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營造業法
EN
第 24 條
營造業聯合承攬工程時,應共同具名簽約,並檢附聯合承攬協議書,共負工程契約之責。
前項聯合承攬協議書內容包括如下:
一、工作範圍。
二、出資比率。
三、權利義務。
參與聯合承攬之營造業,其承攬限額之計算,應受前條之限制。
營造業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
EN
第 23 條
營造業承攬工程,應依其承攬造價限額及工程規模範圍辦理;其一定期間承攬總額,不得超過淨值二十倍。
前項承攬造價限額之計算方式、工程規模範圍及一定期間之認定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