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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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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建築法
EN
第 101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據地方情形,分別訂定建築管理規則,報經內政部核定後實施。
1.
裁判字號:
廢
69 年判字第 34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9 年 05 月 15 日
要旨:
臺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為臺灣省政府本於建築法第一百零一條之授權依據地 方情形所訂定,送經臺灣省議會議決通過發布施行,其就臺灣省內所有之 建築,無論新建築之申請許可或已有舊建築之管理,均有其適用。原告建 築物既係違章建築,被告機關為整頓市容,訂定打通騎樓地計劃,報經上 級主管機關核准,通知原告限期拆除,核與該管理規則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相符,與本院五十二年判字第三二一號判例亦無違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