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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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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公園法
EN
第 24 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國家公園法
(民國 99 年 12 月 08 日 )
EN
第 13 條
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左列行為:
一、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
二、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
三、污染水質或空氣。
四、採折花木。
五、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
六、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
七、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
八、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