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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2/06/02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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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EN
主辦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與該民間機構優先定約前,應依第八十條規定辦理資產總檢查,並就繼續營運進行規劃及財務評估,研訂繼續營運之條件,以與該民間機構議定契約。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 EN
主辦機關應於重大公共建設案件開始營運後有完整營運年度期間內,每年度至少辦理一次營運績效評定。
非屬前項重大公共建設案件或無完整營運年度之案件,依投資契約約定辦理營運績效評定。
經主辦機關評定為營運績效良好之民間機構,主辦機關得於營運期限屆滿前與該民間機構優先定約,由其繼續營運。優先定約以一次為限,且延長期限不得逾原投資契約期限。
第一項及第二項營運績效評估項目、基準、程序、績效良好之評定方式等作業之辦法,應於投資契約明定之。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16 日 ) EN
民間機構依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於營運期限屆滿應移轉資產者,應於期滿前一定期限辦理資產總檢查。
前項一定期限與資產總檢查之檢查機構、檢查方式、程序、標準及費用負擔,應於投資契約明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