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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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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EN
第 43 條
依前條規定參與公共建設之申請人,應於公告所定期限屆滿前,備妥資格文件、相關土地使用計畫、興建計畫、營運計畫、財務計畫、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及其他公告規定資料,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
EN
第 42 條
經主辦機關評估得由民間參與政府規劃之公共建設,主辦機關應將該建設之興建、營運規劃內容及申請人之資格條件等相關事項,公告徵求民間參與。
前項申請人應於公告期限屆滿前,向主辦機關申購相關規劃資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