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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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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
第 5 條
開發影響費除依第六條規定採分期繳交者外,其繳交之期限如下:
一、以現金繳交者,應於申請開發土地辦理變更編定之異動登記前完成。
二、以開發區內可建築土地抵充者,應於申請開發土地辦理變更編定異動登記前,完成分割移轉登記為直轄市、縣(市)有或鄉(鎮、市)有。
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04 日 )
第 6 條
開發影響費以現金繳交者,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作業規定,採分期繳交之方式為之。
前項分期繳交之期限,第一期應於申請開發土地辦理變更編定之異動登記前完成,最後一期應於建造執照核發前完成。
申請開發者如採分期繳交者,應提出銀行保證其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繳交之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