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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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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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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
EN
第 37 條
其他行政、文教、風景等使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以供其規定目的之使用為主。
土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第 91 條
城市區域之土地,得依都市計畫法,分別劃定為限制使用區及自由使用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