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7 20:09
:::

法條

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服務業許可及登記收費標準
前條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退還規費:
一、於審查前申請退件,得退還許可費或登記費。
二、於製作登記證前申請退件,得退還證照費。
租賃住宅服務業許可及登記收費標準 (民國 107 年 06 月 29 日 )
經營租賃住宅服務業或其分設營業處所,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規費:
一、申請或變更許可:每案收取許可費新臺幣五百元。
二、申請或變更登記:每案收取登記費新臺幣五百元;經發給登記證者,每張收取證照費新臺幣三百元。
三、申請補發或換發登記證:每張收取證照費新臺幣三百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