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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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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 3 條
全國聯合會應於銀行法第二十條規定之銀行開設專戶,戶名為中華民國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儲存租賃住宅服務業所繳存之營業保證金及其孳息。
銀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20 條
銀行分為下列三種:
一、商業銀行。
二、專業銀行。
三、信託投資公司。
銀行之種類或其專業,除政府設立者外,應在其名稱中表示之。
非銀行,不得使用第一項名稱或易使人誤認其為銀行之名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