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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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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土地徵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土地徵收條例
(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 )
EN
第 30 條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
前三項查估市價之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