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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成果資料收費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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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土測繪成果資料收費標準
第 5 條
寄送第二條各款資料所需郵資、運費,由申請人負擔。
國土測繪成果資料收費標準
(民國 111 年 12 月 05 日 )
第 2 條
本標準所定測繪成果資料之收費項目及費額如下:
一、國土利用現況調查成果資料如附表一。
二、基本地形圖資料如附表二。
三、航攝影像資料如附表三。
四、臺灣通用電子地圖成果資料如附表四。
五、地籍圖資料如附表五。
六、國土測繪整合資料如附表六。
七、電子化全球衛星即時動態定位服務如附表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