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1 12:2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大法官解釋(舊制)
友善列印
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EN
第 8 條
不動產估價作業程序如下:
一、確定估價基本事項。
二、擬定估價計畫。
三、蒐集資料。
四、確認勘估標的狀態。
五、整理、比較、分析資料。
六、運用估價方法推算勘估標的價格。
七、決定勘估標的價格。
八、製作估價報告書。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809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1 日
解釋文: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事務所,以一處為限 ,不得設立分事務所。」尚未牴觸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並無違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