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6 06:35
:::

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EN
不動產估價師應經常蒐集與不動產價格有關之房地供需、環境變遷、人口、居民習性、公共與公用設施、交通運輸、所得水準、產業結構、金融市場、不動產經營利潤、土地規劃、管制與使用現況、災變、未來發展趨勢及其他必要資料,作為掌握不動產價格水準之基礎。
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1 日
解釋文: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事務所,以一處為限 ,不得設立分事務所。」尚未牴觸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並無違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