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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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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第 16 條
實物土地債券,交由省政府依法發行,年利率百分之四,本利合計,分十
年均等償清,其發行及還本付息事務,委託土地銀行辦理。
前項債券持券人,免繳印花稅,利息所得稅,及特別稅課之戶稅。
平均地權條例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
EN
第 5 條
依本條例照價收買或區段徵收土地所需之資金,得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發行土地債券。
土地債券之發行,另以法律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