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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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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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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EN
第 33 條
前條伐木計畫應在永續生產及不妨礙國土保安之原則下,配合原住民行政政策及土地利用計畫編定之。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07 月 03 日 )
EN
第 32 條
鄉(鎮、市、區)公所為促進原住民保留地之開發利用或籌措建設事業經費,得編具原住民保留地伐木計畫層報中央林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公開標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