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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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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第 29 條
重劃計畫書經公告確定後,重劃會得經會員大會之決議,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十九規定,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或限制下列事項:
一、土地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平均地權條例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
EN
第 59 條
重劃地區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或限制左列事項:
一、土地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前項禁止或限制之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第一項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無須徵詢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之意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