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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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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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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7 條
適當地區內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者之同意,得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後優先實施市地重劃。
1.
裁判字號:
74 年台上字第 256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4 年 11 月 27 日
要旨:
土地法有關租地建屋之規定,係因城市地方人口集中,其建築房屋基地之 需求殷切,為防止土地投機,並保護基地承租人之利益而設。因此,城市 地方,以在他人土地上有房屋為目的而租用基地者,無論係租地後自建房 屋,或承受前手之房屋後始租用該基地,皆應解為租地建屋契約,方符立 法意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