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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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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條例 EN
前條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應按政府公告之物價指數調整後,再計算其土地漲價總數額。
平均地權條例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 EN
依第三十五條之三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於所有權移轉、設定典權或依信託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移轉為受託人自有土地時,以該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經核定之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屬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情形者,其原地價之認定,依其規定。
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成立時以土地為信託財產者,該土地有前項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時,其原地價指遺囑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前二項土地,於計課土地增值稅時,委託人或受託人於信託前或信託關係存續中,有支付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改良土地之改良費用或同條第三項增繳之地價稅者,準用該條之減除或抵繳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