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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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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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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條
在耕地租期屆滿前,出租人縱將其所有權讓典與第三人,其租佃契約對於受讓受典人仍繼續有效,受讓受典人應會同原承租人申請為租約變更之登記。
1.
裁判字號:
43 年台上字第 25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3 年 04 月 01 日
要旨:
被上訴人與某甲就訟爭土地訂立租賃契約時,如未由某甲將該土地交付被 上訴人耕作,則上訴人受讓該土地既無從知被上訴人與某甲間租賃契約之 存在,依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及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之本 旨推之,被上訴人與某甲間之租賃契約,即不能對於受讓該土地之上訴人 主張繼續有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