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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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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土地登記規則
EN
第 103 條
破產管理人就破產財團所屬土地申請權利變更登記時,除依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外,應提出破產管理人、監查人之資格證明文件與監查人之同意書或法院之證明文件。
土地登記規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
EN
第 34 條
申請登記,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三、已登記者,其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
五、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四款之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