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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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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土地法
EN
第 25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土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第 4 條
本法所稱公有土地,為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有土地或鄉(鎮、市)有之土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