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4 22:2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土地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土地法
EN
第 239 條
被徵收土地應補償之地價,依左列之規定︰
一、已依法規定地價,其所有權未經移轉者,依其法定地價。
二、已依法規定地價,其所有權經過移轉者,依其最後移轉時之地價。
三、未經依法規定地價者,其地價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估定之。
土地法施行法
(民國 100 年 06 月 15 日 )
EN
第 60 條
土地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款之最後移轉價值,以業經登記者為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