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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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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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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6 條
徵收土地應給予之補償地價、補償費及遷移費,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規定之。
前項補償地價補償費及遷移費,均由需用土地人負擔,並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轉發之。
1.
裁判字號:
69 年台上字第 140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9 年 05 月 15 日
要旨:
土地徵收乃行政處分之一種,依土地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徵收土 地應給予之補償地價補償費及遷移費,由該管市縣地政機關規定之。土地 所有人如對於政府徵收其土地發給補償地價之數額有所爭執,自應循行政 爭訟程序解決。非審理私權之普通法院所可審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