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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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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土地法
EN
第 231 條
需用土地人應俟補償地價及其他補償費發給完竣後,方得進入被徵收土地內工作。但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先行使用者,不在此限。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759 條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