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30 22:3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土地法
判例
友善列印
判例
法規名稱:
土地法
EN
第 209 條
政府機關因實施國家經濟政策,得征收私有土地。但應以法律規定者為限。
1.
裁判字號:
廢
36 年判字第 2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原告主張被徵收之土地,並非即時需要,不適用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之規 定。然同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既定有因開闢交通路線得保留徵 收。是即合於收復地區土地權利清理辦法第六條但書所稱合於土地法第二 百零九條之規定,自在應行依法補辦徵收之列。原處分對於原告之基地未 予發還,並無違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