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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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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法
EN
第 173 條
私有空地,經限期強制使用,而逾期未使用者,應於依法使用前加征空地稅。
前項空地稅,不得少於應繳地價稅之三倍,不得超過應繳地價稅之十倍。
平均地權條例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
EN
第 26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
經依前項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五十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築執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