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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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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土地法
EN
第 157 條
土地所有權人認為標準地價過高,不能依前條為申報時,得聲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照標準地價收買其土地。
土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第 156 條
土地所有權人聲請登記所有權時,應同時申報地價,但僅得為標準地價百分二十以內之增減。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