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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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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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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1 條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土地重劃,得因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而其所有土地面積,除公有土地外,超過重劃區內土地總面積一半者之共同請求,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核准為之。
1.
裁判字號:
55 年台上字第 320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5 年 12 月 23 日
要旨:
土地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為政府發動之土地重劃,與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由 重劃區域內土地所有權人發動,請求政府所為之土地重劃,二者性質不同 ,如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政府辦理土地重劃,自願負擔同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所定之地價,此項協議自屬有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