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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區受災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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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災區受災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災害防救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
EN
第 46 條
災區受災之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災後一定期間內應負擔之保險費,由中央政府支應。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天然災害致傷病者,得請領傷病給付,其所需經費,由中央政府支應。
前二項被保險人之資格、請領條件、給付額度、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分別由內政部、衛生福利部及勞動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