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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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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社會福利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EN
第 17 條
委託人、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依前條規定申請解任受託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申請解任理由書。
三、有關新受託人選任之意見。
社會福利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民國 106 年 12 月 05 日 )
EN
第 16 條
受託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依職權或因委託人、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之申請,將其解任:
一、有本法第八十二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
二、管理不當致信託財產發生損害。
三、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
四、違反受託人義務。
五、有其他違反信託本旨之重大事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