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21 14:5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辦法
第 10 條
身心障礙者有第六條規定情事,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停止補助。
不符合本辦法請領資格而領取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於六十日內繳還溢領金額。
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辦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05 日 )
第 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補助機關應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
一、身心障礙者障礙事實消失或死亡。
二、身心障礙者入住二十四小時住宿式機構期間。
三、身心障礙者遷離戶籍地。
四、購買或承租停車位非供停車使用。
五、購買或承租之停車位轉售、轉租或轉借第三人。
六、貸款或租賃契約終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