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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災區生活重建服務中心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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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莫拉克颱風災區生活重建服務中心實施辦法
第 3 條
前條所定服務內容,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督導,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心理服務:衛生主管機關。
二、就學服務:教育主管機關。
三、就業服務:勞工主管機關。
四、福利服務:社會福利主管機關。
五、生活服務: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前條各款服務內容,涉及災區原住民事項,由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協助
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