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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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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EN
第 49 條
輔具服務提供單位應配備必要之設施設備。
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服務內容,應由物理治療師或職能治療師為之,輔具服務提供單位並得視業務需要結合其他專業人員提供服務。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民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
EN
第 47 條
輔具服務內容如下:
一、輔具需求評估,並提供個別化服務。
二、購置輔具後之檢測評估。
三、輔具使用之專業指導或訓練服務。
四、輔具諮詢服務。
五、輔具維修服務。
六、輔具回收服務。
七、輔具租借服務。
八、輔具教育及宣導服務。
九、輔具展示服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