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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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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EN
第 1 條
本準則依老人福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老人福利法
(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 )
EN
第 20 條
前三條所定居家式服務、社區式服務與機構式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服務之提供,於一定項目,應由專業人員為之;其一定項目、專業人員之訓練、資格取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