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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勸募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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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益勸募條例
EN
第 2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公益: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
二、非營利團體:指非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第八條公益事業,依法立案之民間團體。
公益勸募條例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8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以下列用途為限:
一、社會福利事業。
二、教育文化事業。
三、社會慈善事業。
四、援外或國際人道救援。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