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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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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
EN
第 8 條
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設立社會工作師事務所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並繳納開業執照費,向開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符合規定者,發給開業執照:
一、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社會工作師之執行業務證明文件。
二、社會工作師證書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三、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四、擬開業事務所所址之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影本。
五、收費標準。
六、社會工作師公會出具之會員證明文件。
社會工作師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
EN
第 21 條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設立,應由社會工作師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及資料,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始得為之。
前項申請設立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社會工作師,須執行第十二條所訂之業務五年以上,並得有工作證明者,始得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