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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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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
EN
第 4 條
依本法第九條規定請領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並繳納執業執照費,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符合規定者,發給執業執照:
一、社會工作師證書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最近一年內二寸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四、擬執業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五、社會工作師公會出具之會員證明文件。
社會工作師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
EN
第 9 條
社會工作師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送驗社會工作師證書申請登記,發給執業執照始得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