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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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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
EN
第 2 條
依本法第八條規定請領社會工作師證書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並繳納證書費,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
一、考試院頒發之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證書或社會工作師檢覈及格證書影本。
二、最近一年內二寸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一張。
社會工作師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
EN
第 8 條
請領社會工作師或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應檢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