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9 08:4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
EN
第 10 條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核准登記事項如下:
一、名稱、地址及開業執照字號。
二、負責社會工作師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址、社會工作師證書字號。
三、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應行登記事項。
社會工作師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
EN
第 21 條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設立,應由社會工作師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及資料,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始得為之。
前項申請設立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社會工作師,須執行第十二條所訂之業務五年以上,並得有工作證明者,始得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