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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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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社會工作師法
EN
第 39 條
違反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社會工作師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
EN
第 14 條
社會工作師受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詢問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第 15 條
社會工作師及社會工作師執業處所之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