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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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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社會工作師法
EN
第 37 條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廢止其社會工作師證書或開業執照,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前項租借證照使用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社會工作師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
EN
第 23 條
社會工作師證照不得出租或出借給他人使用。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開業執照不得出租或出借給他人使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