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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7 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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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社會工作師法 EN
社會工作師停業、歇業、復業或變更行政區域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前項變更執業行政區域時,應依第九條之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社會工作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社會工作師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 EN
社會工作師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送驗社會工作師證書申請登記,發給執業執照始得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