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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7 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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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合作社法 EN
合作社因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而解散:
一、章程所定解散之事由發生。
二、社員大會之解散決議。
三、社員不滿七人。
四、與他合作社合併。
五、破產。
六、解散之命令。
前項第二款、第四款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0 年 03 月 08 日
解釋文:
合作社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解散命令,乃解散合作社之 處分,對於此種處分之要件及程序如何,該法未為明確之規定,宜由主管 機關妥為檢討修正。內政部於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 合作事業獎勵規則,關於合作事業成績考列戊等者,由縣市合作社主管機 關令飭解散之規定,應配合上開法律一併檢討修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