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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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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EN
第 46 條
商業團體依本法第七十四條所為之改正,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商業團體依本法第七十四條修改章程增加理事、監事名額,並於現任理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增選理事、監事者,其增選之理事監事任期,至現任之任期屆滿之日止。
商業團體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
EN
第 74 條
已成立之商業團體,在本法施行後,其組織與本法規定不相符合者,依本法規定改正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