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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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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EN
第 17 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理事、監事之任期,應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前項理事會應於會員(代表)大會閉幕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之,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可者不在此限。
商業團體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
EN
第 23 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