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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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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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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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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社會團體常設之辦事處、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財務應由各該團體於會計年度終了時編製合併報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