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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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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EN
第 12 條
前條第一項之會計報告,應包含下列表冊:
一、收支決算表。
二、資產負債表。
三、財產目錄。
四、基金收支表。
前項會計報告之格式如附件一。但年度決算總收入金額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之社會團體,其會計報告格式得以附件二為之。
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
EN
第 11 條
社會團體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上年度工作報告、會計報告,連同當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者,可先經各該團體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事後提報大會追認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決算金額在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者,得委請會計師簽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